浙江省空间结构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空间结构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各项日常工作,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使实验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以建设集空间结构先进设计、制造、施工技术以及监测与安全评估技术的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基地为目标,致力于解决本领域内国际前沿性学术和技术核心难题,形成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加速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切实为省内及国家重大空间结构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于浙江大学,受浙江省科技厅、浙江大学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对国内外全面开放,努力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接纳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学者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共同提高科研水平。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访问学者、博士后等。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浙江省科技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实验室另设副主任两名,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第七条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实验室工作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十二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浙江省科技厅批准,其他学术委员由浙江大学聘用,报浙江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 实验室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仪器管理、财产管理、材料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第九条 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每年底应向浙江省科技厅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上级部门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2) 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3) 实验室由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4) 实验室对外提供技术服务费用;
5) 实验室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
6)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国家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室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除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外,均用于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行政经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十四 实验室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博士、硕士研究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财力有计划执行,仪器设备购置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设实验室设仪器设备总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及日常的技术、运行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设负责人一人,管理人(或操作人员)一至二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运行,参加验收、安装和调试,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参加维修,同时负责对要求上机操作的科研人员(包括博、硕士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机。对于专人操作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一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告仪器设备负责人并填写故障报告单,禁止自行拆卸和修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必要的物品由该设备管理人管理,若需要增置,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部门必须抓好安全工作,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对振动、噪音、高温、高压、高转述的设备,以及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要分类、分堆、分柜,妥善保管好。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暂行管理办法》,不得违反。
第二十四条 每次实验结束和下班前,都要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等,消除火种、关闭好门窗等。未经批准不得带人参观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留宿。
第二十五条 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失火、被盗,发生人身重大损伤或精贵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实验室、学校报告。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定期检修、维护电路及通风、防火设备等,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